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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服務 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所需文件及申請流程如下:
一、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二、各股東身份證影本。
三、房屋稅單影本。
四、租賃合約書。
五、提供設立公司的名稱及多個備案名稱。
六、營業項目
七、作業流程:
1.公司名稱預查( 2 至 3 工作天)
2.公司登記( 3 至 5 工作天)
3.營業登記領用發票( 7 至 10 工作天)

八、申請期限:

1.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於章程訂立後15日內申辦。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於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15日內申辦。

3. 若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如特許行業),則自領得許可文件之日起算15日。

4.公司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辦。

5.併案申請多項登記時,各登記事項之申辦期限分別計算,各分別於變更後15日內申辦。

公司與行號差異


在台灣,選擇設立「公司」或「行號」(如工作室、企業社、商號)是創業者首要面臨的決策。兩者主要在法律責任、稅務規範以及經營規模上有顯著差異。

以下為核心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  公司 (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行號 (如XX企業社、XX工作室)
法律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無限責任:負責人須負連帶保證責任
名稱保障 全國性:全國名稱預查不重名即可 區域性:僅限該縣市名稱不重複
營業稅率 固定 5%,須開立統一發票 若符合小規模營業人資格,稅率為 1%
營所稅 稅率 20%,虧損可依規定互抵 無須繳營所稅,盈餘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發票開立 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月營收 20 萬以下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適用法規 依據《公司法》 依據《商業登記法》
股權轉讓 需經股東過半數同意或依章程規定 獨資可變更,合夥變更限制較多

核心差異解析

  • 責任承擔方式:
    • 公司具備獨立法人格,若不幸負債,股東只需損失當初投入的資本,不會牽連個人財產。
    • 行號則與個人財務掛鉤。若行號負債,負責人與合夥人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可能導致個人財產被法院執行。
  • 稅務負擔與發票​開立​​​​​​:
    • 若預期初期營業額較小(月營收小於 20 萬),設立行號並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可以節省 5% 營業稅與會計成本。
    • 公司雖然稅務規定較嚴謹,但若未來有虧損,可在未來年度抵稅,且帳務處理較能反映真實營運狀況。
  • 事業發展規劃:
    • 行號適合在地小本生意、個人工作室,但其名稱保障僅限當地縣市,跨縣市展店可能無法使用同名。
    • 公司適合需要品牌建立、跨區經營或有募資計畫的創業者,銀行的融資信用評等通常也較行號為佳。

如何選擇?

  1. 選擇「行號」:若為小規模經營、想省稅、不考慮對外募資或擴展全國。
  2. 選擇「公司」:若經營風險較高(需有限責任保護)、有長期擴張計畫、或客戶多為大型企業(需統一發票抵稅)。

公司與分公司差異

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核心差異在於「法人資格」與「法律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負有限責任;分公司是總公司轄下的分支機構,不具獨立法人資格,所有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適合穩定拓展業務,稅後盈餘匯回總公司較簡便,無預扣稅問題。

公司與分公司主要差異:

  • 法律地位:公司是獨立法人,有自己獨立財產;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財產為總公司的一部份。
  • 責任承擔:公司債務由自己負責(有限責任);分公司債務由總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 財務稅務:公司獨立申報營所稅;分公司盈虧需歸併總公司合併申報。
  • 組織架構:公司設有董事會、章程;分公司僅設經理人,直接向總公司報告。
  • 設立程序:公司設立需複雜流程;分公司僅需變更登記,較為簡易。
  • 盈餘匯回:分公司稅後淨利直接匯回總公司,無 21% 股利扣繳稅款。

選擇建議:
若需獨立營運、引進外部投資者或風險隔離,應設立「公司(子公司)」;若為外國公司來台拓展,追求管理便利與稅務優勢,則適合設「分公司」。

 

外國公司盈餘匯回母公司規定

在台灣,盈餘匯回母公司的扣繳規定主要取決於該在台機構的法律形式(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母公司的所在地。以下為相關規定:
1. 外國母公司在台「子公司」 (Subsidiary)

  • 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其盈餘分配給國外股東時視同「股利分配」,必須辦理扣繳。
  • 一般扣繳率:分配予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扣繳率為 21%。
  • 租稅協定優惠:若母公司所在地與台灣簽有所得稅協定,可申請適用更低的優惠扣繳率(通常為 5%、10% 或 15%)。
  • 未分配盈餘稅:若年度盈餘未分配,需加徵 5%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外國母公司在台「分公司」 (Branch)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資格,視為總公司的一部分。

  • 盈餘匯回:分公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後的稅後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原則上不需再扣繳
  • 特殊例外:若該外國公司仍享受早期《獎勵投資條例》的租稅優惠,其 80 年以後之盈餘匯回仍可能需扣繳 20%。
  • 未分配盈餘稅: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免徵 5% 的未分配盈餘稅。 

3. 台灣母公司之境外子公司 (CFC 制度)
若為台灣公司透過境外受控外國企業 (CFC) 持有盈餘並匯回:

  • CFC 課稅:自 112 年度起,台灣母公司需針對 CFC 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不論是否匯回。
  • 避免重複課稅:實際匯回盈餘時,先前已課過 CFC 所得稅的部分不再計入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可在限額內抵減台灣應納稅額。

總結對照表

機構類型
盈餘匯回是否扣繳 扣繳率 未分配盈餘加徵 5%
在台子公司 21% (有協定可降)
在台分公司 N/A

建議: 具體操作前應檢視母公司所在國與台灣的所得稅協定內容,並諮詢會計師以確保適用正確的稅率與申報程序。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差異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差別在於股東人數、股權轉讓限制、組織複雜度與募資能力。有限公司適合小型、少數人經營(1人以上),股權轉讓需全體同意,較為穩定;股份有限公司適合中大型、有募資或上市櫃需求,股權可自由轉讓,資本分為股份,且設有監察人,法規要求較嚴格。

關鍵差異對照

特色  有限公司 (Limited Co.) 股份有限公司 (Company Ltd.)
股東人數 1人以上 2人以上(政府/法人股東可1人)
股份轉讓 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或全體同意(限制較多) 可自由轉讓
股權形式 出資額(非股份) 股份(可發行股票)
組織架構 董事(不設監察人) 董事會、監察人(較嚴謹)
適合對象 中小企業、家族事業、合夥創業 大企業、新創團隊、需籌資
公開募資 不可 可(可上市櫃)


1. 有限公司優缺點

  • 優點: 結構簡單、經營權穩定、適合小規模、節省管理成本。
  • 缺點: 募資困難、股份轉讓不便、不適合股權異動頻繁的團隊。 

2. 股份有限公司優缺點

  • 優點: 股權轉讓自由、利於引入投資人、可上市櫃。
  • 缺點: 設立與維護成本高、流程繁雜、經營權易受股權變動影響。

如何選擇?
如果您的公司規模小、人數少、不打算募資,選擇「有限公司」較為方便;若未來計劃擴大、招募投資人、股票自由交易或上市,則建議選擇「股份有限公司」。
註: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反之則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