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法人常見疑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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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財產入帳及管理議題
Q:社會局資本門補助之財產應如何入帳?
A:建議直接入當期費用(維護費項下之設施設備費),相關政府補助收入(資本門補助收入)亦列入當期收入,以便收支配合。
建議分錄如下:
借:設施設備費 XXXX
貸:銀行存款 XXX
借:銀行存款 XXX
貸:資本門補助收入 XXX
另,相關資本門設備購置後送社會局核銷後,即屬社會局之財產,建議於決算日時向社會局取得代管財產清冊,並依據代管財產清冊餘額具以入帳。
建議分錄如下:
借:代管財產 XXX
貸: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XXX
Q:資本門補助購置之設備未列入固定資產攤提折舊,會不會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1規定,未將資本支出超過8萬元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之資產列入固定資產攤提折舊之規定?
A:根據財政部國稅局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購置與創設目的有關的資產時,若選擇在購置年度將全額列為資本支出以符合免稅標準,則該資產在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以避免重複列報費用,違反此規定會被剔除折舊並可能面臨補稅。
以下是相關規定的重點:
- 二選一原則: 機關團體購買相關資產時,可選擇「全額於購置年度列報支出」或「按年提列折舊」二者之一,一旦選擇,不得變更。
- 支出比例限制: 此規範主要是為了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即用於創設目的支出需達每年經常性收入的一定比例(通常為60%或70%)。
- 重複列報之限制: 若資產購買當年度已全額認列支出,該資產便無餘額可供未來年度再提列折舊。若在申報所得稅時重複列報,將被稅捐機關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