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法人常見疑義專區
補助收入相關議題
Q:第四季補助收入通常要到隔年二月才會確定撥付,是否應等確定補助收入金額後再入帳?
A:第四季補助收入建議應於決算日(12/31)前,依應計基礎估列,如估列數與實際撥付數有差異,若可修正決算報表,建議修正決算報表,否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估計變動差額可做當期處理,將差額認列於隔年。
機構往來議題
Q:何謂機構往來?
A:當公益法人承接社會局委辦之公辦民營或方案委託機構,當機構出現資金需求時,需由公益法人給予財務上支援,即會產生機構往來。各項機構往來建議透過金融機構匯款,再由公辦民營機構或方案委託機構做資金上運用,不宜由母機構直接代墊。
另,若公益法人透過外界捐助募款將資金挹注予公辦民營機構,若該資金公辦民營機構日後無需歸還,建議公辦民營機構以撥補收入認列(母機構相對認列撥補支出)。
另,公辦民營機構應設專戶專款專用,若機構往來在借方,變相變為公辦民營機構代墊母機構費用,此部份是不允許,會建議公辦民營機構儘快收回。
代管財產入帳及管理議題
Q:社會局資本門補助之財產應如何入帳?
A:建議直接入當期費用(維護費項下之設施設備費),相關政府補助收入(資本門補助收入)亦列入當期收入,以便收支配合。
建議分錄如下:
借:設施設備費 XXXX
貸:銀行存款 XXX
借:銀行存款 XXX
貸:資本門補助收入 XXX
另,相關資本門設備購置後送社會局核銷後,即屬社會局之財產,建議於決算日時向社會局取得代管財產清冊,並依據代管財產清冊餘額具以入帳。
建議分錄如下:
借:代管財產 XXX
貸: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XXX
Q:資本門補助購置之設備未列入固定資產攤提折舊,會不會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1規定,未將資本支出超過8萬元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之資產列入固定資產攤提折舊之規定?
A:根據財政部國稅局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購置與創設目的有關的資產時,若選擇在購置年度將全額列為資本支出以符合免稅標準,則該資產在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以避免重複列報費用,違反此規定會被剔除折舊並可能面臨補稅。
以下是相關規定的重點:
- 二選一原則: 機關團體購買相關資產時,可選擇「全額於購置年度列報支出」或「按年提列折舊」二者之一,一旦選擇,不得變更。
- 支出比例限制: 此規範主要是為了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即用於創設目的支出需達每年經常性收入的一定比例(通常為60%或70%)。
- 重複列報之限制: 若資產購買當年度已全額認列支出,該資產便無餘額可供未來年度再提列折舊。若在申報所得稅時重複列報,將被稅捐機關核減。
公辦民營機構行政作業費相關議題
Q:何謂行政作業費?
A:凡各法人承辦各類型福利機構之經費支出,其屬母機構實際支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之福利機構之人事、行政及設施設備等支出, 均得以行政作業費用分攤予所屬各類型福利機構。
Q:行政作業費是否有報支上限?
A:公辦民營機構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針對行政作業費報支上限有規定,行政作業費提列上限為人事費補助收入及資本門補助收入合計金額之一定比率認列,依年度預算編列。
Q:行政作業費應檢附憑證為何?
A:報支行政作業費時,應檢附費用分攤明細表,並說明分攤方式。
所得稅相關議題
Q:公益法人承接社會局之公辦民營機構或方案委託機構,是否即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支出達到收入60%免繳所得稅規定?
A: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點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支出達創設目的60%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亦即該規定是有條件的免稅,原則上公益法人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如有銷售貨物勞務行為,此部分有結餘需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另依據財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釋,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
另,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亦即,公益法人承接社會局之公辦民營機構或方案委託機構,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有所得是要繳交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