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來台投資需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許可,遵循「正面表列」原則,禁止投資未開放項目。設立流程包含名稱預查、投審會許可、匯入投資款及公司設立登記。投資人若無在台住所,應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相關限制包括黨政軍背景限制、陸籍幹部來台門檻(如20萬美元投資額)等。
一、 陸資認定標準 (根據持股比例與控制力)
- 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如香港、英屬維京群島等)公司股份超過 30%。
- 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如董事會過半、財務/人事控制)。
- 若直接投資台灣,只要有陸資成分即屬之。
二、 申請流程 (設立子公司)
- 預查公司名稱: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中文名稱預查。
- 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檢附申請書、陸資身分證明(需經公證)、授權書等。
- 匯入投資款:取得投審會核准函後,將投資款匯入台灣銀行專戶,並申請審定投資額。
- 公司設立登記:依公司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 稅籍登記: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
三、 申請與限制條件
- 正面表列:僅能投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清單上的行業。若搜尋不到,則未開放。
- 負責人/董監事:陸資自然人或法人代表人可來台擔任該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
- 陸籍幹部駐台:申請陸籍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通常需已實行投資金額達 30 萬美元以上,並逐級增加名額。
- 特殊限制:禁止投資具政治、軍事目的之黨務、軍事、行政機構轉投資之企業。
- 辦事處設立:大陸公司可在台設辦事處,要求本公司成立3年以上,且需符合業別正面表列。
四、 注意事項
- 受託辦理:若投資人在臺灣無住所,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申請。
- 投資變更:若投資計畫變更、增資或業別變更,均需重新向投審會申請。
- 文件公證:大陸地區的身份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建議在進行任何投資前,先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查詢最新的開放業別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