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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服務 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設立及規劃

財團法人設立及規劃作業

依據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可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設立作業主要分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與「地方法院登記」兩大階段。需先備妥捐助章程、財產清冊、董監事名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許可函後,於 30 日內向法院申請登記、啟用印信,並在登記完成後將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一、 設立主要流程

  • 籌備階段:確定捐助人、捐助財產(符合最低財產總額)、訂定章程、推選第一屆董監事、規劃業務計畫。
  • 申請設立許可:將籌備文件送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審核。
  • 地方法院設立登記: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30日內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申請登記。
  • 辦理財產移轉與備查:法人完成登記後,將財產過戶至法人名下,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 應備文件清單(許可及登記通用)

  • 申請書
  • 捐助章程或遺囑(註明訂立日期)
  •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款證明、土地建物權狀)
  • 捐助人名冊及承諾書(承諾將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
  •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影本
  • 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
  • 董事會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等)
  • 業務計畫書
  •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事簽名印鑑式
  • 事務所使用權證明(租約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財產移轉承諾書

三、 注意事項

  • 財產額度:各主管機關對設立的最低財產總額有不同規定,確保能維持運作。
  • 董事席次:通常董事人數為奇數(例如 9~17 人),且需有一定比例具備目的事業專門知識。
  • 親屬關係限制: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以上流程與文件依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略有差異,建議先向主管機關確認相關規定。

 

 

社團法人設立及規劃作業

分為區域性社會團體及全國性社會團體

一、 設立流程與步驟

  • 發起與籌備:尋找30人以上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向社會局(區域性社會團體)/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
  • 成立大會:召開發起人會議(通過章程、選任理監事)、召開成立大會,並通過工作計畫與預算。
  • 主管機關備查:將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理監事名冊報請社會局(區域性社會團體)/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全國性社會團體)核備,取得立案證書。
  • 法院登記:取得立案證書後,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備妥法人圖記、理監事印鑑等。

二、 核心申請文件

  • 法人登記聲請書 (全體理事簽名)
  • 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公函及立案證書影本
  • 章程正本
  • 會議紀錄(經准予籌組後,須於6個月內召開籌備會與成立大會、理監事會議)
  • 理、監事名冊及願任同意書
  • 財產清冊(證明有獨立財產)
  • 會址使用權同意書
  • 印鑑式二份 

三、 注意事項

  • 非營利性:僅限公益性社團法人辦理法院登記,不可為股東分配盈餘。
  • 名稱限制:應標明「社團法人」且不得與現有團體名稱重疊。
  • 法規依據:相關表格可至當地社會局或法院網站下載。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