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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項目 |
簡化後核銷所需資料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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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酬勞費 |
收(領)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
1. 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人員不得支領臨時工資。 2. 刪除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切結書,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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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 |
1. 收(領)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2. 課程表。 |
1. 請於領據註明內、外聘 或講座現職服務單位、授課名稱。 2. 同時段多人領取時,請註明原因。 3. 協助教學人員應按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4. 本部人員受邀擔任受補(捐)助單位授課講師之鐘點費,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5. 刪除講座學經歷證明文件或佐證說明、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切結書,回歸「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按內外聘標準計支;以及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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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 |
1. 出差旅費清單(註一)。 2. 飛機、高鐵、船舶之票根或購票證明 文件,另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 3. 住宿費統一發票或收據。 |
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但網路下載之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始得作為報支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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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費 |
收(領)據或統一發票 (註一)。 |
1. 請於收(領)據或印領清冊載明稿件名稱、完稿字數等事項。 2. 刪除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切結書,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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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譯費 |
1. 收(領)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2. 課程表。 |
1. 請於領據註明內、外聘或講座現職服務單位、授課名稱。 2. 刪除講座學經歷證明文件或佐證說明、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切結書,回歸「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按內外聘標準計支;以及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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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費 |
收(領)據或統一發票 (註一)。 |
請於收(領)據或印領清冊載明稿件名稱、撰稿字數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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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 |
1. 收(領)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2. 簽到紀錄。 |
補助機關之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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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費 |
收據或統一發票,必要時提供人數。 |
刪除會議用餐者名單、簽到紀錄及開會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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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費 |
1. 收據或統一發票。 2. 財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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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計畫管理費 |
支出費用明細表。 |
1. 檢附支出費用明細表辦理結報,相關支用單據(如水、電費收據等)則由受補助單位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9條自行保管。 2. 108年度起增列之「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規定,係為提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之項目,並應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並說明需求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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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費 |
1. 收(領)據或印領清冊(註一)。 2. 學歷證明文件。 |
1. 薪資收(領)據或印領清冊應按月編製或清冊格式應註明薪資、服務期間、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含單價、工作月數等)。 2. 年終獎金計算應依規定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當年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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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租賃補助 |
1. 收據或統一發票。 2. 租賃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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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費 |
1. 收據或統一發票。 2.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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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支 |
收(領)據或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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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費 |
收據或統一發票。 |
刪除印刷品樣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