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成本-人事篇
Q: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中心各類服務人員年資採計原則。
「正式」年資採計基準說明如下:
(⼀) 曾任職於「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中心」之相同職務:同⼀學年度內,連續服務 1 學年或未連續 1 學年但累計滿 1 學年者以年計算,連續或累計滿 1學年之工作年資,其薪級始得提高 1 級,並得於正式聘用時採計,至多採計20 級。
(二) 曾任職於「上開以外之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之相同職務:以任職於同⼀教保服務機構同⼀學年度完整學年度之年資,連續服務 1 學年以 1 年計,未連續滿 1 學年之年資不予採計;不同教保服務機構之畸零年資,不得合併計算,且至多採計 5 級。
(三) 綜上,各類服務人員曾任職其他教保服務機構或曾任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中心之相同年資,採擇⼀擇優⽅式採認,不得合併計算。其他教保服務機構年資業經非營利法人同意採計後,始得累計為非營利年資。
「代理」年資採計基準及薪資差額因應方式說明如下:
(⼀) 曾任職於友善園、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中心之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相互轉任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代理年資,得予採計,其連續服務 1 學年,或未連續 1 學年但於同⼀學年度累計滿 1 學年者,每滿 1 年之工作年資得提高薪級 1 級,至多採計 20 級,於正式聘用時採計。
(二) 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員,得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之規定,其代理年資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以擔任相同職務且連續滿⼀學年者,始得採計,⾄多採計 5 級。
(三) 至曾任職私立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員之代理年資,仍不予採計。
(四) 採認公立幼兒園及職場中心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之代理年資後之薪資差額因應方式,說明如下:
經非營利法人同意後得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採計其代理年資,採計後之薪資差額,得依注意事項第 13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於總營運成本內流用及勻支,另基於尊重非營利法人之人事裁量權,倘該員於進用時未同意採認其代理年資者,於契約屆滿繼續辦理重新核定營運成本時,仍不得採計。